我国现行拆迁裁决存在的主要问题

机构:秦皇岛优路教育 时间:2016-11-30 点击:968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这让人一看就清楚,县级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就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这让大家并无异议地认识到外贸工作的主管部门就是对外经济贸易部。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这同样明白无异地告诉人们,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为县交通局。

  目前,我国法律有关拆迁安置裁决主体的弹性规定,造成各地裁决主体各不相同。有的是由房地产管理局裁决,有的是由拆迁办裁决,有的由城建局裁决。实践中,真正由建设单位充当拆迁人的并不多,由行政部门充当拆迁人占主流,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充当拆迁人;二是由政府或土管局成立的临时组织“拆迁指挥部”充当拆迁人;三是由城建委下属的拆迁事务所充当拆迁人;四是由政府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拆迁人。目前,绝大多数地方还由政府所属的物价局统一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看到,拆迁指挥部、土管局、城建局、拆迁办、拆迁事务所和物价局等均是政府下属机构或职能部门。由于行政机关的介入,不少拆迁行为中,存在拆迁人、拆迁许可证颁发人、拆迁受益人、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制定人与拆迁安置裁决人同为一个政府的情况。不少学者指出,这种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严重扭曲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补偿安置中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人民群众缺乏信任感。4这不能不让我们认真分析这一状态形成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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