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须满足的条件

机构:十堰仁和会计教育 时间:2016-12-05 点击:816

  ■采购的企业必须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必须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

  ■业务必须真实发生;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和申报抵扣;

  ■必须依法正确、合理地计算抵扣金额。

  专用发票逾期未认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扣税凭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即使是不需要进行发票认证的纳税信用A级、B级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是未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认定的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进行发票认证的,抵扣时限的规定是:按月申报纳税人为本月1日的前180日,按季申报纳税人为本季度首月1日的前180日。逾期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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