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是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是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四是成本费用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带来进项税额抵扣;
五是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六是已经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凡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转出;
七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失控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八是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九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十是非客观原因造成的逾期专用发票,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十一是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涉嫌违规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十二是没有提供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汇总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十三是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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