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2.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具体会计行政管理职能
1.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一项“最基本”的职能。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1)国务院“财政部门” →“制定并公布”
(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更多资讯,请访问天津会计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