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2)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及时”的时间期限,一般理解为一个会计结算期。
原始凭证的审核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1)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具单位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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