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1)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2)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3)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一般不得相互抵消;
(4)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的相关的说明。
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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