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承包方拖延竣工期限,业主要求提出索赔,一般有两种计算方法:
一是按清偿损失计算;
二是按实际损失计算。
清偿损失额等于承包单位引起的工期延误日数乘以日清偿损失额(在合同中已订明)。
业主采用清偿损失条款的优点是:
由于合同中已订明,可以避免承包方提出的关于实际损失带有过多的预测性从而难以补偿的辩护;唐山监理工程师培训学校整理。
业主可以避免调查研究,计算和论证实际延误而需要支出的额外费用;
业主可以在与承包方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通常是较长时间的),从对承包方工程价款的陆续支付中扣回清偿损失。
采用清偿损失的主要缺点是,清偿损失额通常比业主遭受的实际延误小得多。实际上,业主经常故意少算,同意采用较低的损失额来计算延误损失。
因为业主如果在工程招标时采用较高的、较为准确的损失额,必将引起承包方大幅度地提高报价,甚至拒绝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