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澄清是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作出的。只有评标委员会能够启动澄清程序。②评标委员会只有在投标文件符合法定状况时才能要求澄清。
2)评标委员会的澄清要求不得违法。评标委员会仅能够依法对符合法定状况的投标文件提出澄清要求,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或者向投标人明确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更不能以澄清之名要求,对实质性偏差进行澄清或者后补。
3)投标人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一,投标人只能针对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第二,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能提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新的投标内容。第三,也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澄清一般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澄清要求,投标人也应以书面方式提供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通常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不得借澄清进行当面交流。但对于较为特殊的项目,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3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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