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1~3层为低层住宅,4~6层为多层住宅,7~9层为中高层住宅,10层及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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