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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海宁市水利系统事业编制招聘2人公告

机构:搜课云时间:2016-03-10 14:39:15 点击:230

  为加强水利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组织公开招聘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现就海宁市水利系统2016年3月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16年3月21日—2016年3月25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报名地点: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路288号,海宁市水利大楼0901办公室。

  二、招聘计划(详见附件)

  三、招聘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水利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二)年龄18~35周岁(1980年3月21日至1998年3月21日期间出生)。

  在编在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通过招聘已被确定聘用为事业编制的人员报考时必须取得单位同意。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在读生不能报考,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在读专升本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在读研究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证书报考。

  岗位所要求的“二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工作,或曾在军队团级及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二年及以上的经历。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时间计入基层工作经历。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浙人社发〔2011〕79号),在近2年内人事考试过程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与招聘单位有《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

  四、招聘程序及方法

  (一)报名及资格审核

  应聘人员凭毕业证书(留学人员还需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对有户籍要求的岗位,需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到招聘单位公开报名和资格审核。报名人员填写《海宁市事业单位招聘报名表》一式1份,并提供近期一寸照片1张。每人限报1个岗位,当招聘岗位需求数与合格人数不足1∶3时,取消相应岗位本次招聘。

  (二)考试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本次招聘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满分为100分,按照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合格分为60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聘用);

  总成绩=笔试成绩X50%+面试成绩X50%

  笔试、面试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与考察

  面试后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体检工作由海宁市水利局组织实施,体检参照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社部、原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政策执行。体检时间具体地点另行通知,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结束后,进行考察,考察参照公务员考察有关文件执行。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的、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放弃聘用资格的,在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公示、聘用

  根据体检、考察的结果,确定拟聘用对象,并在海宁市人才网、中国海宁政府信息公开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聘用审批权限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被聘用人员收到聘用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作自动放弃。聘用人员为2016年应届毕业生的,自经公示明确为聘用对象后30天内须与应聘单位签订就业协议,逾期视作自动放弃处理。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招聘过程信息均在中国海宁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布,届时考生可网上查询。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见浙人社发〔2011〕79号)执行。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海宁市水利局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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