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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讲义

机构:温州仁和会计 时间:2016-02-25 11:24:42 点击:523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于2007年12月6日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是纳税人取得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应税所得分别情况确定。

  1.居民企业的应税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境内、外的应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企业的应税所得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署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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