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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讲义

机构:宁波仁和会计 时间:2016-02-26 14:21:25 点击:598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税务登记证管理、扣缴税款登记。

  (一)开业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变更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要对原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其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改变生产经营和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纳税情况和发票领用、保存情况。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

  【重点提示】注意停业复业登记只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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