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考点知识: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
必须实施“四不放过”的原则:
(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3)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事故报告的要求
1)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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