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避税
一、转让在建工程法
根据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可以按照支付的地价款与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充分利用此规定,通过设立A、B两家房地产公司,A公司把在建工程转让给B公司,在转让在建工程和最终实现对外销售时,A、B公司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另外,由于A公司出售在建工程时加上了合理利润,B公司购置成本也将有所提高,扣除项目金额的基数增大,可以使增值率下降,如果处于临界点时可以使税率下降,减少土地增值税额。而在转让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营业税及附加并不会增加。但是由于不动产转移将产生契税,所以应科学设置在建工程转让次数,以使得企业总体纳税额下降。
二、精装修法
由于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所以应设法通过提高分母数值、减少或保持分子数值来降低增值率和税负。对房屋进行精装修后销售,所增加的成本可以通过销售收入相应提高来获得补偿,企业收支保持平衡,但由于增加了房地产开发成本,同时可以获得20%的加计扣除,将使得增值率的分母值增加,在收支同等增加情况下分子值将减少,必然使得增值率下降,最终减少纳税。
三、转售为租法
依据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对于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企业自用或出租等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不作为收入,也不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如企业以销售价格作为租赁价格,企业获得的总收入保持不变,营业税保持不变,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必将减少。但是由于租赁房产需要缴纳12%的房产税,企业应根据不同增值率情况,计算租售税负平衡点,以获得总体最优税负。
租赁营业税=租赁费×5%,销售房地产营业税=销售价格×5%,由于销售价格=租赁费,所以营业税税负不变。
租赁房产税=租赁费×12%,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数。房产税等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平衡点的计算公式如下:平衡点增值率(M)=[(12%+C)/(L+C)]/[1-(12%+C)/(L+C)]。其中:L是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C是速算扣除系数。
假设增值率≤50%,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将数据代入公式可得:增值率=0.4/(1-0.4)×100%=66.67%,即需要达到66.67%的增值率才能实现税负平衡,但该增值率超过了30%税率所在的增值率区间,因此该值为假。由于土地增值税是超率累计税率,所以需要提高税率进行测算。
假设50%<增值率≤100%,土地增值税税率为40%,将数据代入公式可得:增值率=0.377 78/(1-0.377 78)×100%=60.71%,增值率刚好落入该税率区间,该值为真且为税负平衡点。
当增值率超过平衡点后,增值率越高,土地增值税额越高,比租赁所缴纳税款就越多,这时可以尽可能采用转售为租法,以降低税负,合理避税。但在增值额小于60.71%的时候,则不应采用转售为租法,否则会增加企业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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