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课云网 > 无锡亚太教育 > 资讯总汇 > 导游人员的权利

导游人员的权利

机构:无锡亚太教育 时间:2016-08-10 11:16:52 点击:868

  第一种:人格尊严权:

  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监护权、继承权等。人格权与身份权合称“人身权”。

  案例分析:① 湖南某旅行社全陪导游王某带团到西双版纳旅游,在计划就餐点就餐时,有一团员对服务小姐进行******,被王某制止,结果遭到漫骂和殴打。

  ② 某旅行社组织出境游,到泰国时,有游客要求到色情场所看表演,遭到全陪马小姐的制止,回到宾馆,此几名游客要求马小姐补偿“春光损失”,让其表演脱衣舞。

  ③ 旅行社为导游和领队买保险,也应引起关注。

  第二种:调整变更计划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经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后,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此权利的实施需满足4个条件即:

  ① 在旅游活动中(旅游活动前、后不存在此问题);

  ② 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如瘟疫、洪水、雪崩等);

  ③ 多数旅游者同意(书面或口头形式)

  ④ 立即报告旅行社(得到旅行社的认可)

  案例分析:导游能否变更旅游行程?(案例库15)

  第三种:申请复议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未规定,但根据《行政复议法》,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有向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利。导游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导游证、暂扣导游证、拒颁导游证、停团检查等不服时,有权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第四种:行政诉讼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未规定,但根据《行政诉讼法》,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导游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导游证、暂扣导游证、拒颁导游证、停团检查等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作出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更多知识,请访问无锡导游资格培训学校

师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