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课云网 > 宜昌环球优路教育 > 资讯总汇 > 拆迁评估中房屋法定用途

拆迁评估中房屋法定用途

机构:宜昌环球优路教育 时间:2016-11-24 18:33:54 点击:881

  1、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2、当地政府对拆迁房屋的性质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确定;

  4、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即便如此,往往还是争议不断。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其改变房屋用途的要求。被拆迁人的理由是:我的房屋作为经营性用房已经几年、十几年了,月月缴税,合法经营。现在拆迁了,为何不按商业用房补偿呢?

  对此,笔者认为,对于改变用途的房屋,规划、房管部门应该及时发现、处理。确实符合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法律上许可、技术上可行能、经济上可行、价值最大化)的,应该给予改变;不符合条件实在不宜改变用途的,应该及时予以纠正,并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不能等到拆迁时再去处理。这样可以避免许多拆迁补偿时的纠纷。

  更多资讯,请访问宜昌二级建造师培训学校

下一篇:房屋拆迁政策
师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