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这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主体和对象
1.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单选)
(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多选)
2.对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更多资讯,请访问宁波会计培训机构
下一篇: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