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信披被进一步规范
这是其针对近期资本市场频现的“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从信息披露角度进行监管的尝试。
与此同时,上交所制定发布了第1号至第7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分别是一般规定、房地产行业、煤炭行业、电力行业、零售行业、汽车制造行业和医药制造行业指引,其重点是要求上市公司结合自身所处行业的经营特点,在商业模式、估值基础、盈利和竞争优势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披露公司行业经营及风险信息,充分、准确地揭示投资价值。此次发布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剑指内幕交易
如今,分行业监管是上市公司自律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信阳职业资格教育培训学校整理。
2014年以来,“PE+上市公司”逐渐成为资本市场上的热点。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仅2015年初至7月底,沪市就有56家上市公司与私募股权投资(PE)设立了81支产业基金或者并购基金,总投资规模达1274亿元。
“PE+上市公司”的投资合作信息往往对公司股价影响较大,其信息披露是否及时有效,与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
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有些公司的信息披露过于原则简略,投资者难以了解“PE+上市公司”的具体合作模式、决策机制、收益分配和潜在风险等重要信息。又如,在“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下,私募基金可与上市公司、投资者及公司管理者之间建立多重复杂且隐蔽的利益关系,相关方可能利用内幕信息或者通过隐瞒关联关系,谋取不当利益。
据悉,《业务指引》的主要目的就是防止“PE+上市公司”内幕交易。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针对“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存在的问题,上 交所也已将其纳入信息披露监管范围,加大了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结合监管实践中相关个案的处理,对“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的信息披露监管进行了探索和研究。
在此基础上,上交所起草拟订了《业务指引》,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并予以合理吸收后,形成此《业务指引》。
私募基金、各投资人以及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对投资者决策和防范不当利益转移有重要意义。对此,《业务指引》要求上市公司、PE等相关方应当全面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安排,如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者关联关系、是否持有或者买卖上市股份、公司管理层是否参加投资合作等。
另外,发现公司股价有异动或存在内幕交易嫌疑的,《业务指引》明确规定上交所可以启动交易核查,必要时还可提请证监会依法查处。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罗弘表示,市场缺少的不是海量低质的信息,而是真实、公开、准确、全面的信息,特别是财务信息披露环节更需要准确真实。近年 来上市公司和PE机构合作紧密,PE在接触项目过程中也掌握了很多内幕信息,蕴藏了巨大的法律和道德风险。《业务指引》重点强调和明确了财务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这两点都给当下“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一些警示。
关联交易引重视
《业务指引》特别强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共同设立投资基金或认购私募基金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时,要求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关系,包括私募基金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等。此外,针对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存在《业务指引》第三条规定的合作投资事项,并且购买私募基金直接、间接持有或推介的标的资产时,《业务指引》要求披露上市公司、私募基金与标的资产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等情况。
罗弘分析,简化信息披露,突出披露 重点,并考虑成本效益,提高信息的重要性和有用性是很有必要的,也是《业务指引》着重强调的一个环节。
《业务指引》的强制约束,有效增加了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合作的透明度,未来私募基金投资上市公司的目的可以变得更加单纯,并给资本市场营造出更加公平的投资环境。
某PE机构副总裁刘志坤认为,资本市场监管正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转型,放松前端,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监管部门将把工作重心从“选好人”,转移到“抓坏人”上来,在信息披露监管方面将更加突出治假打假的特点。他表示,这将大幅提高信息造假者的成本,逐步形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及不想造假”的新常态。
事实上,“PE+上市公司”的投资模式有利于推动各市场主体有效整合资源。
所以,《业务指引》在充分尊重市场创新,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为主旨,不过度干预市场自主行为的前提下,就“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的信息披露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