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机构

机构:上海天行健国际教育 时间:2015-12-24 点击:632

  第1条:心理咨询机构在进行相关宣传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利用媒体或其他方式进行夸大宣传或散发虚假信息,误导公众。

  第2条:在开展心理咨询业务时不得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3条:心理咨询机构应当选聘具有相关资质的心理咨询人员进行咨询服务,不具备任何从业资格、或每年从事心理咨询实践活动或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分别不满20小时的人员,不得从事收费的心理咨询。

  第4条: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在与其所聘用的心理咨询人员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特别是心理咨询人员的收费标准等。其中,心理咨询人员的收费标准应当予以明示,以保证来访者的合法利益。经明示的收费标准,心理咨询机构与心理咨询人员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动。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变动收费标准,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明示。

  第5条:心理咨询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接受心理咨询服务的来访者出具相关服务单据;来访者索要服务单据的,心理咨询机构必须出具。

  第6条:心理咨询机构应当与来访者签订咨询合约,以明确保密、收费、中止咨询等相关责任界限。

  第7条:心理咨询机构应组织或督促所聘用的心理咨询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第8条:成为行业协会会员的心理咨询机构应当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并自觉接受协会每年1-2次的督察或验证,如两年内不履行上述义务,则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9条:如果咨询机构有明显违反职业道德、违反本行约的行为,行业协会理事会根据专家组意见将予以警示最高至公示除名,并交由该机构的注册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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