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税收政策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机构:沧州仁和 时间:2016-01-29 点击:494

  1、有的小贷公司及其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小贷公司与其他金融企业一样从事信贷业务,所以执行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有的认为小贷公司不属于金融企业,所以仅就其贷款业务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其他方面执行一般企业的税收政策。如有的小贷公司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计提了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并税前扣除;有的则没有执行该政策,或者没有计提,或者没有税前扣除。再如,小贷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各地处理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有的认为小贷公司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按规定不应缴纳印花税;有的认为小贷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是实实在在的信贷资金“借款合同”,应该征收印花税。

  2、国家对农村小额贷款的优惠政策,小贷公司是否享受,各地执行不一。国家对农村小额贷款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1)自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2)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财税【2011】101号文件规定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上述优惠政策小贷公司是否享受各地执行不一,有的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有的按3%的优惠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某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撰写的某小贷公司《稽查案例》中,执行的就是3%的优惠税率。

  3、其他企业从小贷公司取得短期借款后,相关涉税事项,各地处理不一。一是企业与小贷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有的征收了印花税,有的没有征收;二是企业从小贷公司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有的作为金融企业利息支出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据实税前扣除,有的作为非金融企业利息支出按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精神,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能否作为“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各地意见不一;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小贷公司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扣除,各地处理也不一样。

  4、部分小贷公司的纳税意识不强,存在偷逃税款,或者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况。调查发现,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普遍达到甚至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大部分年利率在30% —36%之间。有的小贷公司对同一笔贷款,在收取高额利息时用一般收款收据分开收取,部分计入公司收入,部分直接打入股东个人账户,既少缴了营业税,也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还有的小贷公司在分配股息红利时,没有履行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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