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流通权

机构:石家庄仁和 时间:2016-02-15 点击:516

  财政部日前颁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会计处理。

  无论是权证方式还是非权证方式,非流通股股东都需要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这一全新的会计科目,用以核算以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权的价值。

  由于《暂行规定》是将“股权分置流通权”视为资产类科目而非损益类科目,因此无论以何种方式支付对价,均作为资本性支出而非收益性支出,不会对非流通股股东当期的业绩造成影响。

  由于《暂行规定》中指出“企业取得的流通权,平时不进行结转,一般也不计提减值准备”,因此即使今后上市公司股票市价下跌,非流通股股东也不需要对取得的流通权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也不会对业绩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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