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质量控制

机构:无锡亚太教育 时间:2016-03-04 点击:799

  一、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要的费用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二、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三、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四、工程试车

  (1)单机无负荷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2)联动无负荷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投料试车。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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