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分析及账务处理

机构:天津仁和会计 时间:2016-03-14 点击:516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分析

视同销售,一般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计缴增值税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1.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企业工程项目等

借:在建工程(存货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存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货物公允价+销项税额)

(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货物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货物成本)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付股利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货物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借:营业外支出(货物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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