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济法:注册资本

机构:青岛仁和会计 时间:2016-09-17 点击:778

  1.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解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换言之,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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