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补贴的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补贴专业(工种)及标准
在深从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补贴按照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及标准和分类目录执行。
序号 | 专业(工种) | 等级 | 补贴金额 | 序号 | 专业(工种) | 等级 | 补贴金额 |
1 | 特种作业操作证 | 600元 | 9 | 焊工 | 初级 | 2200元 | |
2 | 电工 | 初级 | 1200元 | 10 | 焊工 | 中级 | 2500元 |
3 | 电工 | 中级 | 1400元 | 11 | 焊工 | 高级 | 2800元 |
4 | 电工 | 高级 | 1600元 | 12 | 电梯维修 | 初级 | 2200元 |
5 | 专项:PLC | 五级 | 1200元 | 13 | 计算机维修 | 初级 | 1600元 |
6 | 专项:单片机 | 五级 | 1200元 | 14 | 叉车司机 | 初级 | 1600元 |
7 | 制冷 | 初级 | 2200元 | 15 | 广告设计师 | 初级 | 2200元 |
8 | 制冷 | 中级 | 2500元 | 16 | 健康管理师 | 初级 | 2800元 |
补贴条件
(一)在深就业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
(二)按规定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费;
(三)从业人员通过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且取得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
注: 通过参加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政府公益性培训和政府协议项目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个人不予补贴。
申报流程
(一)网上录入信息。申请人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系统录入信息并提交。
(二)到公布的受理点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个人补贴受理点见附件3,企业岗前培训和区备案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受理点见附件4,市备案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和职业培训机构政府协议项目补贴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受理单位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三)公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符合补贴条件的名单定期集中汇总,在受理审核部门的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
(五)支付补贴。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岗前培训补贴由区财政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个人补贴、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职业培训机构补贴,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要求,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申报资料
1.《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系统打印并核对确认签名);
2.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在深圳开户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的活期存折复印件(或银行卡及银行证明,验原件)
受理时限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始受理补贴申报。个人、企业、培训机构申请相应培训补贴的,应当自证书核发之日或者技能鉴定单科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在网上申报(其中2014年的证书申报延迟到2015年12月31日);申请上年度企业岗前培训补贴的于当年度12月31日截止网上申报,申请当年度企业岗前培训补贴的于下年度12月31日截止网上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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