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机构:河南德勤会计培训 时间:2015-11-02 点击:715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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