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更多资讯,请访问郑州会计培训学校
免费体验课开班倒计时
稍后会有专业老师给您回电,请保持电话畅通
电话咨询
预约试听
QQ咨询
校区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