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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补缴免抵退税额的处理

机构:北京仁和 时间:2016-07-03 15:27:14 点击:646

  生产企业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跨年度依照规定应当适用征收增值税政策而补缴免抵退税额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补缴的免抵退税额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以前申报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冲回,红字借记"以前年度损益"等科目,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计提销项税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3,某纺织公司属于可以出口退(免)税申报后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生产企业,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011年10月,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棉布一批,出口离岸价5130002.96元,征税率17%,退税率16%。该笔出口货物当月取得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和电子信息,公司2011年11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单证信息齐全,计算免抵退税额820800.47元,其中出口退税420000元、免抵税额400800.47元。

  2012年7月,公司仍然未收汇核销,不能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公司2012年8月未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手续,因此2012年9月公司这笔出口货物依照规定应当适用征收增值税政策,同时依照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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