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来访者在接受心理咨询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直接向提供服务的心理咨询机构或心理咨询人员提出协商和解。
第2条:若来访者与咨询机构或咨询师不能达成协商和解,协会秘书处设立投诉电话021-58887928,由专人负责接听记录,并上报给协会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3条:协会受理投诉后应在30日内对受理内容进行调查、调解,对不能达成调解的,协会将告知来访者其他解决途径。
第4条:协会应引导会员单位及其心理咨询人员、工作人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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