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增值税纳税人

机构:天津仁和会计 时间:2016-07-17 点击:69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金融机构: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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