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服务项目澄清公告

机构:石家庄仁和 时间:2016-07-31 点击:662

     首次公告日期:2016年7月12日

  澄清内容: 

  (一)关于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1、本项目不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

  2、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全国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是增值税的重要计税依据,关系到社会经济安全、税收管理以及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全国每年印制数量巨大,本期招标发票的全年参考印制数量将近90亿份,即使分成了10个子包,最小的子包也有35000万份,至少要负责5个省份的发票供应,各包预算均在2600万元以上。因此,对发票印制企业的印制能力、印刷质量、印制供应时限、安全性、运输能力等要求非常高。鉴于上述情况,经过专家严密论证,设置了与本项目要求相匹配的一些评分因素(包括提供的案例、印刷设备以及厂房、库房)。

  3、在招标方案的制定过程中,采购人充分考虑并在具体条款中体现了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例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并规定联合体中有小型、微型企业的,并在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二)对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第二章第2.1.5条规定解释为:本项目每个子包单独签订合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子包的投标,可以分别参加不同子包的投标。

  (三)对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第二章第28.1.1条规定解释为:“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予以废标,是指某个子包的投标供应商中,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不足三家的,对该子包予以废标。

  (四)关于投标文件“扫描件”

  投标文件“扫描件”是指投标文件签署盖章后扫描,并以PDF格式保存的电子文件。

  (五)关于印刷设备要求

  6.2.2印刷设备要求和6.2.3检测设备要求是两项废标条款,投标人不满足要求的,属于无效投标,不能进入后续评标环节。附件2和附件3是印刷设备和检测设备的评分依据,进入评标环节后,评标委员会根据附件2或附件3要求对每种设备分别打分。不存在不满足6.2.2和6.2.3要求也可得满分的情况。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按照联合体协议中规定的分工负责所分管省份的印制工作,并满足分管省份的最低设备要求;如果联合体中1家企业印制多个省份发票,该企业的设备数量满足其所承担印制任务省份的印制规模要求之和。

  (六)业务技术需求澄清内容

  1、关于技术标准

  投标人制作票样时以《业务技术需求》中的技术标准要求为准,采购人提供的票样仅供参考。

  2、修改《业务技术需求》部分内容

  (1)关于折叠式发票票样色块

  将《业务技术需求》第一部分2.4修改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投标人(供应商)提供折叠式发票票样的第一联需要打印色块,色块的色值参照2.5相关规定。色块的尺寸、位置与招标人提供的样品一致。

  (2)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代码规格

  将《业务技术需求》第二部分1.3和2.3表格中代码规格修改为:12位宋体阿拉伯数字,字高4.5毫米,长42毫米。

  (3)关于包装

  折叠式发票和卷式发票的包装箱均采用五层瓦楞纸箱,箱外打“井”字打包带,打包带材质无要求。包签、箱签颜色无要求。

  (4)关于附件5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票样

  将附件5第二张票样中“数量”与“含税金额”间的距离修改为8.5毫米。

  3、对《业务技术需求》部分内容的说明

  (1)关于油墨

  凡《业务技术需求》未要求使用防伪油墨的,均使用普通油墨。

  (2)关于折叠式发票防伪特征

  《业务技术需求》第二部分1.2.5和2.2.5中本发票具防伪功能,满足司法鉴定需要。本处防伪功能指的是灰变红摩擦防伪,投标样品不需要做司法鉴定。

  (3)关于折叠式发票横切和纵刀比例

  易撕断,未使用时不掉下即可。

  (4)关于卷式发票产品外观

  1)卷式发票每卷104份,含100份发票(样品发票号码为12345678-12345777)、卷首2份空票、卷尾2份空票。卷首卷尾四张空白票上印有代码、本卷起止号和税徽,不印黑标。卷尾不需要染警告 线。

  2)卷票管芯内径12毫米,外径14毫米。管芯材质无具体要求。

  3)票样只印“监制章”,不需要印“发票专用章”。

  4)卷式发票成品印刷面向外。

  (5)关于卷式发票二维码

  二维码包含24位数字及英文字母,具体规则中标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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