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机构:长沙仁和会计教育 时间:2016-09-28 点击:984

  借款人的权利:

  ①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②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③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④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人民银行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⑤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借款人的义务:

  ①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②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③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④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⑤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⑥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对借款人的限制:

  ①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②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③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⑤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⑥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⑦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⑧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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