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检验机构的权限

机构:无锡勤思 时间:2016-09-29 点击:898

  (1)有权在作业组织内认真贯彻产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执行检验标准或有关技术标准。

  (2)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有权判定产品或零部件合格与否。

  (3)对购入的形成产品用的各种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及配套产品,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确定合格与否。

  (4)交检的零部件或产品,由于缺乏标准或相应的技术文件,有权拒绝接收检查。 (5)对产品或零部件的材料代用有权参与研究和审批。

  (6)对于忽视产品质量,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等行为,有权制止、限期改正,视其情节建议给予责任者相应处分。

  (7)对产品质量事故,有权追查产生的原因,找出责任者,视其情节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8)对产品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不合格品,有权如实进行统计与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要求有关责任部门提出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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