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2、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
3、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在噪声敏感区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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